2013年9月17日星期二

廢棄物處理-港區建設廢棄物應即時清除


  “港口作爲河流汙染的重要源,鐵桶塑膠桶買賣立法更應充分考慮到生態環保。”25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分組對《四川省港口管理條例(草案)》進行第三次審議,王希龍委員一番話引起共鳴。委員們紛紛從處罰、規劃等方面提出建議。

  針對調研中發現的港口建設項目完工後,建設單位在港區內的建設廢棄物、遺留物影響港口安全生産的問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建議在第三十三條中增加“港口 建設項目完工後,建設單位對港區內的建設廢棄物、遺留物應當即時清除”的規定,並新增相關法律責任。在三審中,此項建議獲得了委員們的認同。

  罰款問題一直是委員們關注的重點。二審時法制委員廢棄物清除會曾建議 將法律和行政法規已明確的處罰條款刪除,對處罰的種類、幅度進行調整。對此,王東洲委員表示,二審稿罰款過多,但處罰程度較輕,沒有真正解決問題,應明確 罰款不是解決問題的目的,不能以罰代法,應注意罰款後的規範措施。對王東洲的觀點,張書銘委員表示認同。他認爲,草案中對未即時清除廢棄物、遺留物且責令 後逾期不改的,“僅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數額太廢棄物處理低,很難起到處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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