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g行銷-放寬置入性行銷
擬放寬置入性行銷與冠名贊助原則,blog行銷納入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今天公聽會上,業者表示期待這項草案實施。
屬性事務處長何吉森表示,5%是指所有置入性産品加起來的總時間,規定1/4目的是不要引起觀衆反彈;他指出,制定這些原則,是希望業者在置入性行銷時,不要隨便、過頭,要選取適宜的置入産品及方式。
何吉森說,商業置入性行銷必須遵守“3不1揭露”原則,包括不鼓勵購買、不促銷商品、不過分凸顯商品或商業服務,揭露則是在節目前後,揭露置入行部落格行銷銷名單;而新聞及兒童節目不適blog行銷用這項草案,政府、政黨也禁止成爲贊助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8日審議通過“電視節目從事商業置入性行銷暫行規範”及“電視節目贊助暫行規範”,並在今天召開公聽會,邀請各blog行銷界參與意見交流。
今天公聽會上,業者對這2項草案都表示贊同與期待,認爲對産業發展有助益,期盼合作能像雨後春筍般冒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代表則說,希望有具體方案,確保業者blog行銷遵守規範原則。
電視業者會中也針對商業置入性行銷中,規定置入商標、商品或商業服務的時間不能超過節目播送總時間5%,且置入畫面不能超過屏幕1/4提出疑問,希望能放寬這些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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