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8日星期四

桃園機場接送-租車出事故,誰的責任?

桃園機場接送-租車出事故,誰的責任?
一市民租車前往北戴河拍婚機場接送紗照,不想途中遭遇車禍,致旅程泡湯。事發後,該市民與汽車租賃爲損失賠償及租車費承擔問題打起了官機場接送司,其中涉案車輛是否存在瑕疵成爲案件焦點。日前,此案已由紅橋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市民肖某于2012年7月28日與一家汽車租賃簽訂租賃合同,雙方約定租賃將一輛雪佛蘭轎車租給肖某使用,期限爲四天,取車時間爲2012年7月28日19時,還車時間爲2012年8月1日19時,四天的總費用爲729元。肖某交納費用後于2012年7月28日18時35分到租賃處取車,並經雙方驗收後另行簽訂驗車單一份,該驗車單顯示取車時租賃車輛車況良好、四條輪胎無傷。次日,肖某駕駛該車從出發往北戴河拍婚紗照。當日12時30分,車輛行駛至沿海高速公路時突然跑偏與中央護金門租車欄相撞,造成雪佛蘭轎車損壞及路産損失。事故發生後,交警將雪佛蘭扣押在昌黎停車場。2012年8月9日,公安部門出具鑒定報告,載明“右前輪輪毂外延有破損及裂痕,破損斷面有新鮮痕迹及陳舊痕迹”,“右前輪輪胎氣壓不足系輪毂破損漏氣導致。”同日,鑒定部門還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一份,載明“轎車制動系統技術狀態完好,制動性能正常。”

   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後,交警隊將放車單交給肖某,肖某未及時提車。直到同年11月26日,肖桃園機場接送某才將放車單交給租賃。租賃于12月3日前往昌黎停車場辦理提車手續,同時交納了因此次交通事故而造成的路産損失賠償款4330元及在停車場存放期間發生的費用8300元。據此,租賃將肖某告上法庭,訴請其支付截至2012年10月23日發生的租賃等相關費用3萬余元;支付停車費等相關費用1。2萬余元。

   訴訟中,肖某提出,涉案車輛在路上出現事故是由于租賃提供的車輛存在瑕疵,帶有事故隱患,所以租賃應當承擔責任。爲此,肖某提起反訴,請求租賃賠償其經濟損失、醫療費、誤工費等2。4萬余元;退還其租車費729元;賠償其精神損失費5000元。

   根據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爲,根據鑒定報告,可以推定涉案車輛在出租給被告前右前輪輪毂即有破損。原告作爲車輛的所有人及出租方,除履行交付義務外,還應當保證所交付的車輛在良好的狀態下,能夠爲承租人正常使用,符合應有的用途。現原告出租給被告的車輛顯然存在瑕疵,故原告應對本次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關于原告訴請的停車費問題,法院認爲,原告租賃給被告的車輛存在瑕疵導致交通事故,必然會造成車輛被扣的後果,因此在合理期限內的停車費應由原告承擔,而因被告拖延交付放車單而産生的停車費應由被告承擔。

   關于反訴,法院認爲,因租賃交付給肖某的租賃車輛存在瑕疵,致肖某沒有實現租車目的,故肖某要求租賃返還已支付的租金理由成立,應予支持。關于肖某主張租賃賠償損失的問題,對肖某往返于與昌黎之間的火車票價值193元予以支持。綜上,法院判決肖某給付租賃停車費6340元;租賃返還肖某租金729元並賠償肖某交通費1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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