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7日星期一

貼紙印刷-商品條碼印刷資格認定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條 爲了規範商品條碼貼紙印刷印刷資格認定工作,保證商品條碼印刷質量,加快商品條碼推廣應用,促進商業自動化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品條碼印刷資格認定,是指中國物品編碼中心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印刷企業的申請,依照商品條碼國家標准及有關規定,對印刷企業的商品條碼印刷質量保證能力進行評審,並對評審合格的印刷企業通過頒發《商品條碼印刷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確定其商品條碼印刷資格的活動。

第三條 商品條碼印刷資格認定的申請、評審、核准、發證、注銷及複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所屬中國物品編碼中心(以下簡稱“編碼中心”)統一負責全國商品條碼印刷資格認定工作,負責核准印刷企業商品條碼印刷資格並頒發《資格證書》。

第五條 編碼中心分支機構負責受理當地印刷企業的商品條碼印刷資格申請,負責組織評審和抽樣檢驗。

第六條 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印刷企業,可以申請商品條碼印刷資格認定。

第七條 申請商品條碼印刷資格認定的印刷企業,應當到當地編碼中心分支機構辦理商品條碼印刷資格認定申請手續,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商品條碼印刷資格申請書(表);

(二)營業執照副本及其複印件;

(三)商品條碼印刷質量保證手冊。

第八條 編碼中心分支機構自收到申請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七日內完成書面審查。對書面審查合格的,編碼中心分支機構應當在完成書面審查之日起一個月內,組織完成對申請企業的現場評審和抽樣檢驗;對書面審查不合格的,編碼中心分支機構應退回並說明理由。

編碼中心分支機構對現場評審和抽樣檢驗合格的,應簽署意見,並連同申請材料、評審資格及抽樣檢驗報告等報編碼中心核准;對現場評審或抽樣檢驗不合格的,編碼中心分支機構應退回並指出不合格項。

第九條 編碼中心自收到編碼中心分支機構報送的資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核准。對通過核准的,頒發《資格證書》並予以通報;對未通過核准的,編碼中心應退回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 獲得《資格證書》的印刷企業可以承攬商品條碼印刷業務,接受系統成貼紙印刷員或者商品條碼合法使用者的委托,印刷商品條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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